通知公告
关于实施2024年度“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 招生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点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创新,提升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能力,积极推进完善以科研项目经费为主承担博士生培养成本的新机制,为做好我校2024年度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工作(以下简称科研博士计划,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科研项目博士计划情况,学校结合实际予以配套,确定专项招生计划。

该专项招生计划纳入培养单位和导师的年度招生基数。根据学校规定,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3个,指导在籍博士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15个。

二、招生导师

(一)博士生导师须为编入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的上岗导师,具备高水平科研能力,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且有充足科研经费。

(二)坚持“四个面向”,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牵引,聚集关键核心技术的学科专业和领域。导师所在的招生学科原则上为一流学科、最新一轮学科评估A类学科、国家急需学科,并向理工医类学科倾斜。

(三)近三年来,存在博士论文抽检、师德师风、研究生考试招生责任事故等问题的导师不得申请。

(四)重点支持以下平台或科研项目(在研)的导师:国家实验室、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领域重大任务平台和协同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类项目、国防领域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等。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科研博士计划”工作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财务部、审计处、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工作组负责招生指标的分配、培养经费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确保“科研博士计划”招生培养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导师填写《2024年武汉大学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申报表》(附件1),按规定时间报招生所在的培养单位审批。

(二)培养单位填写《2024年武汉大学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汇总表》(附件2),参考本单位2024年博士计划预下达科研博士额度,按本单位导师申报情况及本通知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并排序,由单位科研秘书202398日(周五)17:00前将审核通过并排序的签字盖章纸质版《申报表》及《汇总表》根据科研项目属性,分别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处101办公室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办公室半山庐107办公室

电子版“附件2汇总表”务必以“学院+申请名额总数+原文件名”命名按以下方式交至科发院或社科院: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报送方式:

报送链接/二维码:https://send2me.cn/iO1zFPHv/SKW4cS0XXFhw3w

联系人:张震,联系电话:68772100。(注:截止报送时间:202398日上午9点,过时系统将无法接收,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间报送)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报送方式:

发送至邮箱:87877183@qq.com

联系人:陈琦副处长,联系电话:68756090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核完成后报研究生院。

(三)学校综合考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双一流”建设、申报导师支撑条件等因素编制计划分配方案,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通知培养单位下达招生计划。

(四)培养单位通知导师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部门缴纳科研博士培养费用。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费用缴纳的导师停止下一年度招生,并扣减导师招生所在培养单位下一年度基数计划。

五、培养经费

科研博士的培养经费实行招生导师和学校分摊的模式。依托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培养的科研博士由科发院负责审核,培养经费标准:第1个计划15万元,第2个计划起每个20万元。依托人文社科科研项目培养的科研博士由人文社科院负责审核,培养经费标准:第1个计划10万元,第2个计划起每个15万元。扣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由财务部负责执行。其他奖助金等博士生应享受的待遇由学校承担。

培养经费须从导师承担的符合国家和学校财政管理规定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不得以现金或赞助经费缴纳。

学校财务部负责开设“科研博士计划”专户,用于管理招生导师缴纳的科研博士培养经费。该帐户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助研津贴及其他培养成本。

申请并获批科研博士计划后,缴纳的培养经费不予退还。

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培养经费转嫁于博士研究生。一经查实,学校将会同培养单位对导师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停止相关培养单位参加下一年度“科研博士计划”试点,并由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招生培养

(一)充分保障科研博士权益,为其成长成才创新良好环境。科研项目博士计划只是导师申请计划的一种方式,通过该专项计划录取的博士与其他博士研究生在奖助学金、助研津贴等方面享受同样待遇。

(二)培养单位要坚持质量导向,严格选拔招生和退出分流机制。科研博士除培养经费来源不同外,在招生、培养、学位等方面均与普通计划博士研究生坚持同一标准、同一质量。加强培养关键环节质量监控,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标准,健全择优分流机制,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三)鼓励培养单位在“科研博士计划”招生过程中创新选拔机制模式,总结经验、深化实践。

七、其他

学校与国家实验室、科研机构及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均纳入科研博士计划。




研究生院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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