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转发学位处:武汉大学关于做好2017年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3  点击次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有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校2017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师德师风”考评,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导师考核、遴选工作中严格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2017年新增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的基本条件、遴选程序见《武汉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暂行规定》(武大研字[2015]6号)http://www.gs.whu.edu.cn/index.php/index-view-aid-7271.html。

二、工作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1),《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2),提供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统计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注:请于5月14日前报送书面材料到院教学办金老师,另,同时请将填妥的申请或审批表电子版、连同发表文章的首页及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发送至电子信箱:math1@whu.edu.cn)。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申报人的材料,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决议。学院将审议通过的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统计填入《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附件3),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由学位工作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者由各培养单位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部将评审通过的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统计填入《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附件4)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由学位工作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为加强青年导师教师队伍建设,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副教授申请博士生导师者学院应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单独推荐。

对于新引进人才中目前科研经费未到账或暂无科研项目者,学科急需充实导师队伍,学院可单独上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聘期3年以上(含3年)的外聘长江学者、院士等引进专家可直接聘任博导。

4、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提出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程序为: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告,说明其与本学位点在学术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方面的合作情况;③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包括申请人的职称、学术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等情况);④填写《武汉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提供相应成果材料,其评审办法与我校教师相同。

5、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和监督制度。凡申请拟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及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评议及遴选的组织领导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议和遴选工作施加影响。遴选工作接受纪检、监督部门和广大教师干部的监督。学校将新增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在研究生院网上公示两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三、时间安排

教师个人申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5月14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要求各培养单位由专人统一收齐申请博导的《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并于5月16日-5月18日到其综合办公室审核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6月5日前各培养单位学评分委员会完成审核、评审、复议,通过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后,6月10日前将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申报材料交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由学位工作处审核申报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联系人:孙老师,电话:68754135。

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

2016年4月25日

附件1:武汉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附件2: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