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工程建设方案(2014—2018)》(武大研字〔2014〕11号)、《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选拔质量,拓展优质生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优化招考选拔机制,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强化招生单位质量保障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形成特色鲜明、客观公正的考核办法,清晰透明、公平有效的选拔机制。注重对学生学术道德、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综合考核评价,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激发培养单位的内生动力和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点建设水平。
第二章招生导师及专家组
第三条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与学位点建设规划等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进入当年博士招生专业目录的学科专业及导师。
第四条培养单位按一级或二级学科组织考核专家组。考核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组长由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考核的考生须具备报考博生研究生基本条件,详见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的考核程序包括:网上报名、提交材料、资格审查、外语水平考试、确定候选人、现场确认、综合考核与录取。
(一)网上报名。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二)提交材料。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详见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学习、研究经历,已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
2.入学申请,包括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
3.专家推荐信;
4.相关证明、说明材料。包括: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及认证书(应届硕士生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处证明),本科和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毕业论文摘要、目录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陈述和证明,各类外语水平证书或证明材料,说明个人特别成就、能力的其他材料。
(三)资格审查。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报名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报名资格者,不予进入下一环节。
(四)外语水平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主要考查申请者运用外语进行阅读与写作的基本能力;符合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免试条件的可申请免除外语水平考试。
(五)确定候选人。培养单位考核专家组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其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申请者自我评价和研究计划等材料,参考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对考生入学申请进行集体审核评议,做出评价结论。
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评议结果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现场确认(详见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七)综合考核与录取。
第五章综合考核与录取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考核专家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可设笔试及面试,对学生学术道德、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术素养。主要考查候选人的专业基础、知识结构、学术研究兴趣及研究能力等,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基础及学术研究能力。
(二)外语水平。主要考查候选人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外语应用能力,包括文献阅读、摘要写作、口语和听力等。
(三)培养潜质。结合候选人学术研究经历,主要考查候选人的科研创新能力,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潜质。
考核模块构成及测试方式由培养单位决定。
第八条综合考核各部分均以百分制计分。综合考核总评成绩的权重一般按学术素养40%,外语水平30%,创新潜质30%的比例确定,培养单位也可自行确定权重比例。
第九条培养单位应设置体现本学科特色的考核测试办法,综合考核应充分,并包含学术道德、思想品德考察。候选人参与直接测试的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人。考核测试过程应做好记录,直接测试环节全程录音录像,形成考试档案保存。
第十条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
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考生综合考核总评成绩确定初录考生名单,初录考生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政审、体检合格后,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公示。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示
第十一条培养单位应主动公开招生专业目录、招生计划、招生导师、考核实施细则、候选人综合考核成绩(所有考生各部分成绩及总评成绩)、拟初录名单、考生确定导师结果、拟录取考生名单、咨询及申诉渠道等相关信息。
候选人名单及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若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候选人不得参加综合考核、不得录取。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谁公示、谁解释、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七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考核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研究生院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二)审定培养单位考核实施细则,指导培养单位组织考核。
(三)对各培养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巡视与督导。
(四)指导监督培养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考生申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成考核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
(二)制定本单位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候选人名单、初录名单,对候选人及初录名单负责。
(四)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及公示工作,对公示内容负责。
(五)受理入学考核各类申诉,完成调查与处理、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培养单位考核专家组负责本单位考核学术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形成候选人遴选及综合考核的学术评价标准。
(二)客观、公正地审核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形成评议结果。
(三)实施综合考核,对考生进行全面、充分考核,提交考核成绩。
(四)对申请者评议结果及考生综合考核成绩负责。
第十六条提高考试招生工作服务水平。入学考核工作各环节涉及人员,均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博士研究生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第十七条加强监督,完善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一)对考核过程的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违规等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申请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参加考核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将相关行为及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并与推荐人一并记入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失信档案。
(三)违规形成的评议、考核、初录、拟录取等结果一经发现查实,即撤销相应结果,并追究涉及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调减所在培养单位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培养单位应暂停涉及导师上岗招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对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予以公开。
第八章淘汰与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完善分流淘汰和补偿激励机制。
(一)在培养过程中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按硕士研究生模式培养及毕业。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应予以淘汰。对于培养过程中的淘汰,学校将在下一年度计划分配时予以招生计划补偿。
(二)对于质量保障工作出色、培养绩效好、质量明显提高的培养单位,将根据《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模型》予以招生计划倾斜。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硕博连读、直博生等招生方式及各类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考试招生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博士研究生候选资格制度,鼓励培养单位面向海内外选拔优秀博士研究生生源。对具有特殊贡献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特殊才能的优秀人才,培养单位可建立专门的选拔办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武汉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大学关于部分博士生指导教师以入学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试行)》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