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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不起诉案例(共200件)

作者:admin时间:2022-01-21 23:03:40

检察院

文书号

酒精含量

不起诉理由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刑不诉〔2021〕101号

273.8mg/100ml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8号

251.2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47号

20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0号

197.78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且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49号

196.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196.2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6号

195.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53号

194.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该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45号

1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刑不诉〔2021〕25号

18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88号

1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88号

1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88号

1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5号

186.5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刑不诉〔2021〕95号

18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刑不诉〔2021〕52号

17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到案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177.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12号

176.9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12号

176.9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8号

174.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57号

17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Z66号

173.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228号

173mg/100ml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刑不诉〔2021〕77号

17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201号

1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虽造成轻微事故,但已赔偿谅解,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刑不诉〔2021〕94号

170.3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符合短距离挪车,是为防止危险性发生,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公刑不诉〔2021〕1号

1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169.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738号

1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738号

1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刑不诉〔2021〕47号

167.2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54号

166.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342号

164mg/100ml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163.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63号

1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97号

1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盖某某不起诉。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青即墨检刑不诉〔2021〕59号

16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15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Z245号

154.2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短距离挪车,是为防止危险性发生,且前后两次均约叫代驾,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故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作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155号

1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112号

1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151.9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14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490号

14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59号

149.8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Z244号

14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平检刑不诉〔2021〕67号

14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0号

149.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78号

149.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91号

149.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该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42号

14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衣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衣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21号

149.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刑不诉〔2021〕19号

14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14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2号

149.4mg/100ml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113号

14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214号

14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17号

149.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42号

149.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刑不诉〔2021〕57号

149.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发生交通事故系对方责任,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14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刑不诉〔2021〕91号

14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0号

14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85号

149.1mg/100ml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刑不诉〔2021〕34号

1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平检刑不诉〔2021〕19号

14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刑不诉〔2021〕61号

14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311号

14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243号

14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Z57号

148.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刑不诉〔2021〕14号

14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Z69号

148.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123号

14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3号

148.7mg/100ml

本院认为,边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98号

148.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512号

14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148.6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1〕49号

14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5号

148.5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胶检刑不诉〔2021〕1号

14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9号

14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庹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庹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14号

148.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该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87号

148.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43号

148.4mg/100ml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58号

14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148.3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22号

148.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14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Z59号

147.9mg/100ml

本院认为,都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都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Z228号

14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5号

147.9mg/100ml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586号

14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胶检刑不诉〔2021〕4号

147.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668号

14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668号

14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179号

14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刑不诉〔2021〕53号

147.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Z82号

14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14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14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到案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81号

147.6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62号

14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到案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刑不诉〔2021〕23号

14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222号

14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45号

147.4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116号

14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201号

14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46号

147.2mg/100ml

本院认为,娄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99号

147.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154号

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60号

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0号

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到案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29号

14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40号

146.9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71号

14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78号

146.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322号

14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39号

146.7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Z79号

146.7mg/100ml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Z79号

146.7mg/100ml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5号

146.6mg/100ml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14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刑不诉〔2021〕122号

14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9号

146.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胶检刑不诉〔2021〕5号

146.5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14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7号

14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73号

14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245号

14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104号

14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刑不诉〔2021〕120号

14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19号

146.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60号

146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53号

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平检刑不诉〔2021〕3号

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61号

146mg/100ml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14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209号

145.7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41号

145.7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3号

145.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8号

14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14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刑不诉〔2021〕24号

14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145.5mg/100ml

本院认为,杭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14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71号

14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71号

14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14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刑不诉〔2021〕7号

145.23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刑不诉〔2021〕30号

14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李沧检刑不诉〔2021〕5号

145.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2号

145.1mg/100ml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45号

1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胶检刑不诉〔2021〕23号

14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48号

144.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刑不诉〔2021〕29号

14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3号

144.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14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9号

144.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89号

14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3号

144.1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01号

144.1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739号

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Z739号

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刑不诉〔2021〕5号

14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造成轻微事故,已赔偿谅解,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Z84号

14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14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李沧检刑不诉〔2021〕9号

143.8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8号

143.7mg/100ml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1〕88号

143.7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10号

143.7mg/100ml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4号

143.7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3号

14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到案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刑不诉〔2021〕41号

14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14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平检刑不诉〔2021〕61号

14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207号

143.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13号

143.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50号

14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甲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50号

14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刑不诉〔2021〕28号

143.3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48号

14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不起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14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Z79号

14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93号

143.1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14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14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142.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142.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142.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223号

14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95号

14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青市北检刑不诉〔2021〕13号

14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14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1〕Z48号

142.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57号

14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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