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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裁判要旨(39件)

作者:律师15820021080时间:2022-01-22 20:19:21

法院案号

裁判要旨

2020-05-11|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一审|(2019)宁0122刑初123号|

交通肇事案件中,判断医疗过错是否成为介入因素,应当考察肇事行为、医疗过错对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综合予以判断。肇事行为、医疗过错的原因力难以认定时,法庭对现有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发展规律是否相符存有合理怀疑,为准确认定原因力大小,法庭经审查认为重新鉴定具有必要性,应当予以准许。

2019-12-25|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5刑初218号|

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郑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违反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报警的法定义务,将伤者带离现场,在发现伤者死亡后将其丢弃在电力管井内,情节特别恶劣,虽然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已代为赔偿死者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8-07-03|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云0921刑初字第29号|

2018-12-22|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云09刑终70号|

2019-05-31|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再审|(2019)云0921刑初字第29号|

2019-11-01|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云09刑终70号|

当事人以平时遵纪守法,是事业单位人员,且其系过失犯罪,对案件认定中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和案件事实不清为由;想要达到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可以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起点条件,本案经本院查明事实,杨某甲所主张和辩解无事实依据,杨某甲所犯交通肇事罪这一事实无违法阻却事由,本案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依法成立。

2019-04-08|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一审|(2019)渝0151刑初93号|

2019-07-30|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渝01刑终322号|

交通肇事后逃逸认定应当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主观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的行为应作实质把握,既包括逃离事故现场,也包括留在现场但故意隐瞒事故真相、伪装成路人隐藏其肇事者身份或找人顶罪等实质性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

2019-05-28|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浙1022刑初352号|

2019-07-16|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浙10刑终608号|

被告人撞倒被害人后,在具备救助条件的情况下,置被害人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不顾,并故意隐瞒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为肇事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车碾压致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2019-05-20|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2019)渝0113刑初141号|

虽达到机动车标准但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超标电动车,不宜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7-12-21|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2017)豫1321刑初第186号|

2018-06-27|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豫13刑终101号|

2019-03-29|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2018)豫1321刑初466号|

2019-05-15|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豫13刑终412号|

1.交通肇事罪中“入罪逃逸”包括逃离事故现场和逃避法律追究两层含义。

2.“入罪逃逸”逃避的“法律追究”包括逃避行政法义务和逃避刑法义务。

3.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在主观要件上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此时的明知只要求行为人达到知道自己可能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程度即可不需要确定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

4.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另行情节予以重复评价。

2019-04-02|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鄂2825刑初131号|

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因被告人违规驾驶机动车导致履行职务过程的中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家属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即可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两种赔偿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均充分,两种权利并不相悖。

2018-12-29|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晋1030刑初18号|

在交通肇事案中,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否“立即投案”是认定“逃逸”的本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体现,缺一不可。

2017-06-22|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7)鄂05刑初1号|

2018-12-0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鄂刑终38号|

对于过失犯的行政犯(如交通肇事罪),不能从行为人对行政法规的故意违反直接推导出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持犯罪故意。对于过于自信过失的交通肇事罪与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无本质区别,但意志因素却根本对立:前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抗拒态度;后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意志。

2018-09-12|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2018)赣0802刑初77号|

2018-11-22|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赣08刑终336号|

赣州司法鉴定中心仅对胡亚鹏的损伤特征进行了分析说明,未对郭礼迎的损伤特征进行分析说明,就得出胡亚鹏符合驾车人的损伤特征的鉴定意见。相比之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且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2018-09-11|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陕0826刑初57号|

被告人王某甲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丁某乙、王某乙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丙、绥德县利源旅游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伙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12-04|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一审|(2017)皖1023刑初42号|

2018-07-17|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皖10刑终1号|

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2.一审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3.对间接证据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且具备结论系唯一、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等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2017-11-08|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一审|(2017)青0123刑初73号|

2018-05-02|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青01刑终269号|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经审查认为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当的,可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8-01-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一审|(2017)新0121刑初字72号|

2018-03-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新01民终66号|

交通肇事罪中除了参考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外,还应当评价其刑法上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兼具准司法裁判文书属性和证据属性。审判视角下应在区分交通事故认定书之事实部分和法律评价部分的基础上,分别采用证据审查规则和准司法文书审查规则对其予以审查。

2017-11-15|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2017)湘3101刑初77号|

2018-02-23|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湘31刑终232号|

1.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不能不加分析地盲目地绝对采信,要坚决避免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而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2.法官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和民事责任的分担时,要注意从事实因果关系方面,来全面分析其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如:在与司机一起饮酒时互相敬酒甚至劝酒,后来司机醉酒,从事实因果关系来说,就应该认定一同饮酒者对于司机醉酒负有相当的直接责任。又如:与司机一同饮酒者,在明知司机已经醉酒,且应当知晓饮酒后不能驾车的法律规定,却不仅不阻挠该司机开车,而且主动搭乘该车,那么,从事实因果关系来说就应该认为与司机一同饮酒者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

3.自甘风险原则实质上是一种责任减轻或免除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规定,实质上体现了该原则之实质性要求。我国现在判令自甘风险者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4.乘客明知司机醉驾,仍然主动选择搭车,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理应自行承担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部分损失。

2017-11-15|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2017)湘3101刑初77号|

2018-02-23|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湘31刑终232号|

1.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不能不加分析地盲目地绝对采信,要坚决避免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而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2.法官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和民事责任的分担时,要注意从事实因果关系方面,来全面分析其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自甘风险原则实质上是一种责任减轻或免除的规则。

乘客明知司机醉驾,仍然主动选择搭车,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部分损失。

2017-10-26|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一审|(2017)黑0129刑初124号|

1、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

2辩护人提出的道路上因放火产生烟雾,为外部因素干扰,三被害人在道上并排行走,具有过错及被告人的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害人选择的医院有问题。根据驾驶员应具备的安全驾驶义务要求及尸体鉴定结论来看,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肇事实行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外部的干扰因素不是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阻却事由。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民事赔偿的相关证据,被告人表示积极赔偿,但无赔偿能力。

2017-09-29|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2017)津0110刑初549号|

1.被告人虽未主动向报案,但在接到民警电话后立即停车等候,在充足的时间里能够逃跑却未选择逃跑,反映了被告人将自己主动交付国家追诉的主观意愿,其主客观上都完全符合主动、直接投案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综合考虑事故中的被害人过错、第二被告人的介入因素、第一被告人自首情节以及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等多种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李立广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6-12-08|安达市人民法院|一审|(2016)黑1281刑初188号|

2017-05-08|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黑12刑终6号|

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比较容易,对于附带的民事赔偿,在情况复杂的时候,责任的承担则难以把握。不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这是尽人皆知的法律规定,但就有人敢于开着不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甚至是无牌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肇事后,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损失部分,因财产所有人未缴纳交强险而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而在财产所有人和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交通肇事发生后的民事赔偿由谁承担?而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有机可乘,随意开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是否应担责?担多少责任适当?该案判决给出的答案是:肇事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之责,车辆所有人因疏于管理承担赔偿标的额15%的责任。

2017-04-12|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2017)闽0583刑初184号|

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符合交通肇事入罪情形之二的,在已存在入罪情形之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逃逸情节应仅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以体现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及相关立法精神。

2016-09-09|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2016)闽0681刑初621号|

2017-01-12|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闽06刑终429号|

1.犯罪嫌疑人先因逃跑被扭送到事故现场,后又经传唤主动到案,在认定是否具有主动投案情节时,应以归案时间点为认定前提,并综合审查判断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不应割裂前后行为,孤立进行评判。

2.对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不仅要从犯罪嫌疑人主观动机分析,还要结合在案证据,以及肇事者的年龄、阅历、案发后是否有救助行为等情况综合予以评判。

2016-09-1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2016)赣0830刑初48号|

2017-01-05|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赣08刑终324号|

虽然发生了交通肇事,若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不完全具备交通肇事基本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即使逃离事故现场,也应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但离开事故现场,未尽应尽的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6-07-12|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一审|(2016)内0522刑初43号|

2016-11-15|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内05刑终221号|

无偿代驾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代驾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代驾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2016-07-12|新县人民法院|一审|(2016)豫1523刑初22号|

2016-08-2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豫15刑终284号|

非碰撞情形下造成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离开现场的,不能一概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应通过对证据的逻辑分析综合详判。但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未保护现场或未履行救助义务、加大案件侦破难度等方面的不作为责任,通过定性分析,选择罪责刑相一致的量刑起点和调节比例,从而做出合乎理性的裁决。

2016-04-11|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2016)豫0581刑初39号|

2016-08-19|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豫05刑终224号|

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界限宜界定为事故发生时到行为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这段时间。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的首次询问并如实陈述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和其个人基本情况,在受害人虽经及时经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后逃跑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2016-04-26|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皖1202刑初142号|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皖12刑终280号|

2016-08-08||||

民政部门不具有代无名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权利。

2016-07-20|广南县人民法院|一审|(2016)云2627刑初23号|

|文山州人民法院|二审|(2016)云26刑终144号|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要准确区分当事人是否应为事故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若从言词证据无法证实,则需要依赖其他的技术手段进行辨别,其中的一种,即为驾乘关系鉴定。驾乘关系的鉴定能有效避免当事人逃避责任,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2016-06-28|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黑0205刑初33号|

熟人间免费搭车现象较为普遍,笔者对驾驶人这种好意施惠行为应予以肯定。但是,驾驶人应谨慎驾驶,确保乘车人安全到达目的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乘车人在免费乘车时也应预见到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事故风险。

2016-06-2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2016)闽0583刑初423号|

连环交通事故中应当着重分析两次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的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的作用。当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第一起肇事司机逃逸行为如果使得危险行为持续存在,而介入因素是正常的、合理的,那么因果关系并不会因为第二起交通事故的存在而中断。当因逃逸致人死亡已经被评价为交通肇事构成要件中时,不能再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评价。

立功线索来源应当严格把握,但是并不是对线索来源进行吹毛求疵。如果线索来源是合法的,只是为了促使另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到案,而使用的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如借款给另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等,可以认定为立功。

2015-11-10|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2015)宜刑初字第844号|

2016-02-0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锡刑终字第00183号|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虽然报警并积极救治伤员,但在协助调查时却隐瞒事实真相安排他人顶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014-08-22|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2013)红刑初字第0268号|

2014-12-1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一中刑终字第469号|

2015-12-08|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2015)红刑重字第0001号|

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拖带当事人继续行驶的,应当根据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对拖带是否明知。行为人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继续行驶的,成立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在两个行为人分别先后拖带被害人,被害人死亡节点无法确定的,应当根据罪疑有利被告原则推定两个行为人的拖带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无因果关系。

2015-10-29|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3号|

在醉驾造成重大伤亡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应重点考察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和行为人是否在繁华人多路段高速或高速逆向行驶等关键因素,还要结合行为人是否明知车辆状况特别是刹车情况、行为人的驾驶技能和经验、醉驾的程度、行驶的速度、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程度甚至驾驶时的情绪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2013-01-25|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2011)经开刑初字第216号|

2013-06-1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

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有罪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力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2012-10-15|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2012)牟刑初字第308号|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并等候处理,在接受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备留个人信息,后因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被害人而逃跑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012-07-0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2012)朝刑初字第1767号|

2012-10-1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2)二中少刑终字第1772号|

机动车所有人犯交通肇事罪,且案发前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当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2011-11-08|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人民法院|一审|(2011)伍刑初字第126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2)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02号|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行为上既可能是道路交通肇事,也可能是水上交通肇事。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可参照《船舶交通事故的统计规则》和原劳动部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2011-07-26|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2011)穗花刑初字第816号|

2011-10-1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45号|

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既可单独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与其他情节结合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需要注意的是,逃逸行为一旦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之构成要件,根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原则,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2018)闽0213刑初504号|

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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