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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

作者:admin时间:2021-10-19 15:06:10

在诈骗类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但在司法实践中,鲜有诈骗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承认想将涉案财物据为己有,相反,即便有充足的客观证据证明财物已经完全脱离所有人控制,在其支配下,也总要寻找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声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此类案件非法占有目的判定基本依靠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内心状态。而在嫌疑人回避或否认的情况下,如何准确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证明难点。

一、“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原因和含义

由于主观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心理活动和认知状态,这种特性决定了它与客观方面的证明上存在最大的不同,那就是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的直接证据的获取来源极其有限,基本上只会存在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能够记述其犯罪时主观状态的书证和视听资料中,否则根本无法达到犯罪证明需要的证明标准。并且即使获得了直接证据也很容易以刑讯逼供的名义进行翻供。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在客观上没有相应的行为事实与其对应,控方在举证的时候必须额外地证明特定目的的存在。这种超过的主观要素的证明往往采用推定的方法完成。推定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然后根据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在此,前一个事实称为“基础事实”或“前提事实”,后一个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或“结果事实”

二、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定看推定

第一,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第二,根据2011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第三,根据2018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上述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虽然是针对金融犯罪、非法集资、信用卡恶意透支而言的,但这些规定实际上对于诈骗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有着普遍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上述规定,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推定情形,均是着眼于行为人对相关款项是否“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有“拒不返还”的行为表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就非常明显。但是“无法返还”这类情况比较复杂,因为,“无法返还”的客观结果推定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一种由果溯因的反推思维模式,容易走向客观归罪,违反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中未返还完全有可能是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原因的情况下,根据未返还这一客观事实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因此《纪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推定的适用问题

推定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其适用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从理论上讲,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的过渡,是一种逻辑和经验上的跳跃,它建立在对经验规则的信赖和法律规定的遵守之上,是在多种可行性中选择了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一种,具有很高的风险,操之不当极容易冤枉无辜。其次,推定在运用中常常容易被司法人员滥用,这一点最容易发生在基础事实尚未得到证明就导致推定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并且被告人要想推翻推定事实,常常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推定要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无节制的随意建立事实推定是极为危险的,随意设置特别容易出现冤假错案,并且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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