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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警案为例,浅谈本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作者:admin时间:2021-10-18 15: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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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该当性

(一)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方面包括: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结果、行为状态、因果关系。客观构成要件方面,本案争议不大,是符合的。有可能存在部分争议的是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刑法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但是在实务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偏简单化,普遍以条件说,根据“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判断标准,得出前行为与后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如果不是王某,交警就不会死,从而认定王某的行为与交警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但条件说的条件关系是必要条件关系,论证因果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还需继续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当然地或盖然地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客观地讲,我认为是具有相当性的。因此,王某的行为与交警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其他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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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观构成要件

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包括:故意、过失、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目的,另外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这俩无罪过事件。本案中涉及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与认定,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从而认定王某具有过失。这种观点,混淆了客观与主观的判断标准,是错误的。过失,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另外,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46号,裁判要旨: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即一是要求有预见义务。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预见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习俗。例如,护士进行青霉素注射必须先做皮试,这是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而禁止高空抛物,则是一种社会习俗。换句话来说,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二是要求有预见的能力和可能性。

因此,判断此处的过失要着眼于主观,判断标准是王某是否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鉴于本案证据未作公开,千人千面,争议颇大,该点不作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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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价违法性

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等其他阻却事由。本案不存在上述事由。

三、评价有责性

假设无论是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等构成要件都符合,也不具备任何违法阻却事由,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评判是否具有责任阻却事由。只有不具有任何责任阻却事由,才能最终认定为犯罪。

责任阻却事由包括:责任能力阻却事由、法律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其中责任能力阻却事由涉及到醉酒状态下责任能力的认定(无争议)。本案存在的争议是,能否能以期待可能性原理作为出罪事由。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性质,期待可能性不是主观的要素,而是有责性阻却要素。换言之,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故意犯与过失犯共同的责任要素;缺乏期待可能性时,不阻却故意、过失,但阻却责任。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阻却责任),而且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应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的、心理的条件和附随情况,通过与具有行为人特性的其他多数人的比较,判断能否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需强调的是,从判断标准以及期待可能性的定义可以看出,判断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着眼于行为本身,而非着眼于造成的结果。

关于在公安民警抓捕嫌疑人时采取的挣扎反抗行为,是否基于期待可能性法理,而无责。其一,如张明楷教授:“在我看来,警察确实没有必要期待一般公民对他们的职务行为都服服帖帖,不希望被警察带走是人之常情。所以,在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方面,要考虑期待可能性的问题。”其二,如(2019)赣07刑终739号刑事判决书中裁判要旨:“徐存根因涉嫌刑事犯罪,在被抓捕时反抗,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其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头条号发布的《准确把握“暴力袭警”条款适用范围》(原载《检察日报》):“公务行为的相对方实施的摆脱、反抗等本能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但也不应认为该行为成立妨害公务罪。如实践中常见的行为人被现场传唤、抓捕时所实施的挣扎、反抗行为,即使客观上确实具有暴力性,属于暴力手段,但是基于期待可能性法理的考虑,无法期待行为人在内心难以接受的情况下“束手就擒”,因此,不宜认定该行为成立妨害公务罪。”在公安抓捕嫌疑人时,嫌疑人拒捕反抗,在认定妨害公务这种故意性犯罪的案件中都能基于期待可能性原理免责,举重以明轻,在本案这种过失性犯罪的案件中,同样也应该基于期待可能性原理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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