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青岛刑事律师网,刑事案件辩护!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820021080

15820021080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律师随笔>>原创文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最新法律适用

作者:admin时间:2019-12-20 15:08:43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好处

1、受害人不用交诉讼费,且省时省力
2、受害人可以参加庭审,表达意见,有利于查明案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由司法机关收集相应证据,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弊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为了能够争取上述赔偿金,很多案件的代理律师会让当事人在提起附民后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根据目前规定,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
根据《《刑诉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被害人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理应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同的判赔范围与标准。”

(一)附民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均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据此,即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然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附民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除驾驶机动车致损案件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均不属于赔偿范围(调解、和解的除外)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两金”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分享到:

上一篇:“挪新还旧”型挪用资金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下一篇:以交警案为例,浅谈本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